财会金融学院分团委干部管理条例总则
第一条 财会金融学院分团委干部包括分团委书记、主席、副主席及各部正、副部长和委员组成。
第二条 财会金融学院分团委干部的主要职责:努力贯彻学校、院系的重大政策方针,全心全意为院系和学校服务。
第三条 财会金融学院分团委干部必须:
1.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政治高尚的道德品质,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2.具有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,不断提高学习成绩;
3.具有扎实勤奋的工作作风,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;
4.谦虚谨慎,团结同学,积极参加所在院系和班级的活动。
第四条 在分团委工作的学生干部应本着“上情下报、上情下达”的工作宗旨,“我为人人”的服务原则,“主动、积极、负责”的工作态度和“分工、协调、合作”的工作理念,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,并自觉遵守分团委各项规章制度。
第五条 干部任命或罢免遵守如下程序:
1.相关部门负责人向主席团以书面形式报有关人员基本情况;
2.财会金融学院分团委有关部门进行考察;
3根据组织考察结果,有财会金融学院分团委主席团予以任命或罢免。
第六条 一般不允许学生干部学期中离岗,如有特殊情况要求辞职者,必须在一个月前向主席团提交辞职报告,主席团批准后方可离任。否则,以开除论处。
第七条 部门人员跨部门流动须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向主席团提交书面报告,经主席团批准后方可执行。
第八条 奖励分部门内表扬和大会表扬。部门表扬为各部长在部门会议上口头表扬,大会表扬一月一次,在办公室张榜表扬或在宣传栏上公开表扬。
第九条 表扬的具体条件及要求:
1.部门表扬(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)
a)在近期或某次活动中表现突出,取得一定成绩者;
b)承担并较好的完成了强度较大的工作者;
c)工作积极,善于思考,对学生会和部门工作提出一定的建议和意见;
2.大会表扬(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)
1)受部门表扬累计两次以上;
2)对学生会或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被采纳者;
3)较好的完成全校性重要活动的负责人;
4)为分团委争取了荣誉,树立了好的形象。
第十条 处分分部门批评、会内通报批评及开除。部门批评由部长在例会上以口头形式提出;会内通报批评通过各部部门例会通报全会;开除者在宣传栏登出,并向院系提交相关资料。
第十一条 处分的具体条件与要求:
1.部内批评(满足下列条件之一)
1)各项例会、大型活动、办公室值班无故缺席一次或迟到早退两次;
2)工作消极,对安排的工作有意推迟或主观原因造成失误一次
3)违反分团委各项制度中任意一次
2.会内通报批评(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)
1)各项例会、大型活动、办公室值班无故缺席两次或迟到早退三次;
2)工作消极,对安排的工作有意推辞或主观原因造成失误两次;
3)违反分团委各项制度中任意一项两次。
3.开除(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)
1)各项例会、大型活动、办公室值班无故缺席三次或大型活动六次以上未到;
2)工作消极,对安排的工作有意推辞或主观原因造成失误两次并造成严重后果;
3)一学年内有重修一门以上(包括一门);
4)严重影响分团委声誉的、破换组织团结的、有损学生干部形象的不良行为;
5)违反分团委各项制度中任意一项累计三次。
第十二条 考核实行层层负责制,分团委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老师负责,部长考核由主席团负责,副部长考核由部长级分团委副主席负责,委员考核由部长和副部长负责。
第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奖励和处分措施的激进约束作用和教育学生干部,所有受到奖励和处罚的学生干部将有专人进行谈话。
第十四条 分团委每年将进行个人鉴定,按照工作成绩分别评定“校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校优秀团干”等称号,并在升、免上给予反映。
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会金融学院分团委负责监督,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。
第十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由财会金融学院分团委所有。
财会金融学院
2013年9月